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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愿减排项目(CCER)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下的配额市场的抵消机制,其产生的国家自愿核证减排量CCER,可用于配额清缴,企业可根据主管部门规定,抵消部分实际排放量。中国自愿减排项目的发展和运行,成功的借鉴了《京都议定书》下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可以说是中国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中国自愿减排项目先于全国碳市场成长起来,其体系构建借鉴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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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愿减排项目开发十分迅速,然而在7个碳交易试点地区的实践来看,CCER履约使用情况不甚理想。在中国碳市场环境下,中国自愿减排体系存在方法学、资格条件和行业领域等方面的适用性问题。对比CDM项目的DOE(指定的第三方经营实体)的认可程序,CCER第三方审定与核证机构的监管有待加强。
CCER遇到的问题
CCER项目的大量备案与目前市场使用的严格限制,造成了严重的供求失衡,使得不得不重新审视以下几个问题。
目前备案的CCER方法学中,除新开发方法学,其余为CDM方法学翻译转化而来,这些方法学适用于各行各业。2013年之前,中国开发的CDM项目是国际碳市场的补充机制项目。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减排义务,因此,中国境内符合要求的CDM项目减排量均可用于欧盟及其他国家控排企业的履约。2013年中国开始碳交易试点,尝试建立区域碳市场,试点内的电力、化工、钢铁、水泥等重点企业被纳入控排范围。控排之下的企业如果用能情况不能实现按设施计量,即便是项目符合转化而来的CCER方法学,也难以在国内碳市场下实现CCER减排量抵消。因此,在使用转化的CCER方法学时,除了考虑项目本身的适用性之外,企业和CCER开发者需要考虑更为全面,以避免减排量无法签发、无处可用的情况发生。
《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备案的项目开工建设时间需在2005年2月16日之后。2005年2月16日是《京都议定书》的生效时间,对于CDM项目,通常认为这个时间点之后建设的项目才具备额外性的可行性。但是,2012年6月13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颁布时,距离2005年2月16日已经7年多。7年前实施的减排行动,对当下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效果有多少?正因如此,7个试点均在抵消规则中对CCER产生的时间做出了要求,一般要求2013年1月1日之后产生的CCER减排量才可用于抵消(林业碳汇除外)。因此,企业和项目开发者不仅要考虑规定的资格条件,也要考虑市场允许的资格条件。
在CDM体系下,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各行各业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都可开发为CDM项目,其减排量可用于发达国家企业的履约。在中国碳市场下,电力、化工、钢铁、水泥等多个行业纳入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范围,而且报告主体为企业,部分行业对单元(工序)层次的报告做出了要求。纳入控制范围的行业,其企业所进行的温室气体减排项目是否符合国内碳市场交易等要求,尚无明确规定,需要项目开发者关注政策发展,规避政策风险。
CCER如何发展
结合能源环境政策导向,以低碳产业发展为导向确立CCER准入目录。可考虑依据单项目规模、产业导向、市场总供需等筛选适合入市的CCER项目类型,建立相对稳定的阶段性准入项目清单管理机制。具体而言,可考虑首先基于CCER潜在市场空间,筛选出单项目减排量规模较为合适的低碳产业类别。其次,结合产业发展实际,优先选择尚处于萌芽、起步阶段的低碳产业作为优先支持对象。最后,根据国家绿色财政资金投放调整方向,不纳入已明确“去补贴”、防范产能过剩的低碳产业。该目录将总体倾向于融资相对困难、规模较小的低碳项目,使CCER收益配置到资金需求更为紧迫的低碳项目上。
建立多层级的CCER流通体系。鉴于单一碳市场对CCER吸纳能力有限,可考虑建立多样化、机制化的CCER流通体系。对于获得全国碳市场准入资格的CCER项目,鼓励其采用公开市场竞价等方式撮合交易,降低线下协议交易比例,提高其透明度与吸引力。对于其他CCER项目,可考虑应用于以下三种流通渠道:首先是试点碳市场履约,符合试点碳市场要求的CCER可入市流通并依规抵消;其次是国际碳交易机制履约,国际航空碳抵消与减排机制(CORSIA)等国际碳交易机制逐步建立、实施,符合要求的CCER有望成为各方完成履约的目标商品;再次是公益类市场需求,随着全社会绿色意识的增强,“碳中和”“碳普惠”等业务将日益成为CCER的重要流向。
利用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市场自我管理水平。在中央大力推动“简政放权”的背景下,CCER项目审核等政府微观管理职能将进一步减少,所留下的监管“空白”应由其他相关方通过机制化的安排及时补充,避免出现因监管缺位引发的市场乱象。因此,可考虑以塑造并维护共同市场利益为导向,着力引导控排单位、第三方核证机构等市场主体有序参与市场监管,利用各方利益冲突调动其相互监督的能动性,在项目减排量核证等领域引入行业自律机制,形成政府侧重事后监管、市场侧重事前和事中监管的框架。同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大框架下加强碳交易信用管理,及时记录、公开碳市场失信行为,包括CCER项目减排量造假、内幕交易等,设立信用评价制度及相关奖惩措施。
以碳价格为参考分阶段调整CCER抵消规则。随着免费配额分配比例不断收紧,碳市场将从买方市场逐步转变为卖方市场,碳单位价格也将随之上升。为避免碳价短期快速上涨对控排企业带来较大压力,强化碳市场服务低碳发展的指向性,可视情有步骤地调高CCER抵消比例,甚至在清单管理机制成熟、碳市场总供需基本稳定的条件下取消对CCER抵消比例的限制。利用CCER平抑配额分配趋紧所产生的市场波动与流动性压力,使碳市场“倒逼”重点排放行业减排的同时,加强对低碳项目建设、运营支持的力度,为低碳产业发展营造更宽松的融资环境。
CCER作为碳市场的补充抵消机制,先于碳市场建立成长起来。在CCER体系建立初期,并未充分考虑其可能在碳市场中的影响程度。源于CDM的CCER,在中国碳市场遇到了诸多问题(如单纯翻译转化而来的CDM方法学在应用中受到限制、项目资格条件过于宽松、某些项目领域不再适宜等)。目前,有关主管部门正在着手CCER体系的修正工作,行业专家期待修正后的CCER体系会在项目适用条件、第三方监管、项目申请流程等方面能够适应中国碳市场的发展。
绿创碳和协助地方政府与园区,围绕如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系统性宣贯应对气候变化领域政策;
二、积极落实能耗双控制度,提出控煤工作路径及方法,协助完成压煤目标,合理降低能耗总量和强度,减少碳排放;
三、协助制定“碳达峰及碳中和”实施路径及行动方案,提升碳减排和碳资产管理能力;
四、组织开展城市、工业园区、机构、企业、产品、等“碳中和”咨询、核查、认定服务;
五、在碳交易过程中,为买卖双方提供咨询服务,确保交易过程中的有效合规;
六、推进低碳领域的标准化建设,制定、发布相关标准;
七、碳减排人才培训服务;
发起双碳专委员会,并倡议内容包括:
一、树立“零碳”导向的新型生活理念。强化绿色低碳与节能环保意识,形成争做“零碳先锋”的良好社会氛围,以进一步推动降低能耗、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和优先使用清洁能源。
二、研究“零碳”导向的产业新业态。发起“零碳园区”相关课题研究,开展经验借鉴、学术交流和示范应用,以促进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以“零碳”为导向的产业发展模式。
三、鼓励“零碳”导向的技术创新。积极推动绿色、低碳、环保、新能源等技术创新,为新技术发展提供资源支持,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开拓空间,以促进新技术进步与成本下降。
四、推动“零碳”导向的项目落地。前瞻2030年和2060年的国际碳减排大趋势,以“零碳能源”、“零碳交通”、“零碳建筑”为主要内容,在全国推动落地30个零碳科技园,打造100个零碳工业园、1000家零碳工厂、1000座零碳校园、1000家零碳医院及1000个零碳社区,助力加快推进绿色“新基建”进度。
五、促进“零碳”导向的绿色投融资。以“零碳中国,绿色投资”为主题,发起“零碳”绿色产业基金。鼓励社会民间资本积极参与“零碳能源”、“零碳交通”、“零碳建筑”等“零碳”示范项目的投资,并带动更多来源绿色的国内外资金投入。
六、开展“零碳”导向的国际合作。计划每年举办“零碳创新”系列活动,着力打造“科技创新与绿色投资大会”、“新基建 绿色投资大会”、“国际清洁能源投融资大会”等品牌国际会议,为国内外企业和机构搭建权威国际合作平台,积极引入国际先进理念、技术和资金渠道,加强相关产业与国外的技术交流与项目合作,全方位助力我国向“零碳”经济转型发展,为2060年全球实现净零碳排放目标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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