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排放交易违规成本非常重:顶格一千万元!

2021-04-06 09:20 绿创碳和
65

点击蓝字,关注我们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开始公开征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30日

绿创碳和发现文件明文规定不再建设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条例施行前已经存在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通过分析《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发现了三个现象:

(1)违规处罚很重

(2)核心靠大企业的自觉

(3)依赖专业第三方!


2030

2060

为什么处罚很重?

就是为了深入推进碳排放权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别看现在碳排放配额分配的初期以免费分配为主,但是根据国家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并逐步扩大有偿分配比例。这一天很快就会来临,一定会提升碳交易的价格,所以条例一开始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欺诈、恶意串通、散布虚假信息等方式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就是怕市场操作,让碳达峰与碳交易这个工作“被玩虚脱”。

单位操纵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就是警告市场,在合规前提下参与碳交易。


2030

2060

减排的主体是企业

因此,大企业的自觉非常关键。因此,条例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对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所涉数据的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同时对碳交易各主体进行严格约束,不及时报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就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不清缴或者未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就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如实报告碳排放数据,及时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依法公开交易及相关活动信息,并接受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编制其上一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报告,载明排放量,并于每年3月31日前报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根据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向分配配额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清缴上一年度的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查确认的该单位上一年度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重点排放单位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后,配额仍有剩余的,可以结转使用;不能足额清缴的,可以通过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购买配额等方式完成清缴。重点排放单位可以出售其依法取得的碳排放配额。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在我国境内实施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实现温室气体排放的替代、吸附或者减少。重点排放单位可以购买经过核证并登记的温室气体削减排放量,用于抵销其一定比例的碳排放配额清缴。


2030

2060

专业第三方要尽职履职

专业第三方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规范化过程中,起到重要的支撑作用,一定不能辜负政府、社会与行业给予的权力与责任。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和核查技术服务机构的信用记录制度,将相关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违反条例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规范碳排放权交易,对第三方违规核查要追责。对接受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的,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解除委托关系,将相关信息计入其信用记录,同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社会公布;情节严重的,三年内禁止其从事温室气体排放核查技术服务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阻挠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核查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碳排放权交易的,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注销其持有的碳排放配额,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点击阅读往期文章

绿创碳和
深蓝科创
关于我们

构建绿色发展的创新合力
电话: 18014480916
邮箱:shenlan_hb@yeah.net
邮编:224001